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356号
原告: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B。
法定代表人:赵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展。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30日,原告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