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811号
申请人:余玉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请人:*安全,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请人: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479582E,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主楼**。
法定代表人:周展。
被申请人:江阴市航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94P17J,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v>
法定代表人:钱航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安全、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航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安全、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航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7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玉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安全、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航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7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