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913号
申请人:余维应,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请人:*安全,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请人: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展。
被申请人:江阴市航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319-5号。
法定代表人:钱航宇。
申请人***与与被申请人马安全、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航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维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安全、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航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69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安全、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航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369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