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1123号
原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主楼**。
法定代表人:周展,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v>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
建安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萱公司支付建安公司工程款33411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86258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8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嘉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建安公司与嘉萱公司签订《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护理品3#车间机电、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嘉萱公司将其位于江苏新沂市经济开发区车间机电、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建安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总价为1179万元,并约定了相应的付款时间、方式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2017年8月底,建安公司即组织施工进场,并施工至2018年3月左右,业已完成项目施工,施工工程的工程价款为合同价加部分签证增加,共计11955347.849元,嘉萱公司仅支付了8614162.97元,尚欠3341185元。该项目嘉萱公司已于2019年后使用并进行生产经营。建安公司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嘉萱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建安公司原名称为江苏锡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2月27日变更为现公司名称。综上,建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5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陕西华弘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2021年11月18日,管理人以被申请人嘉萱公司等41家公司与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与嘉萱公司等41家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申请对嘉萱公司等41家公司纳入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重整。2021年11月24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共计42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相关诉讼继续进行,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如果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与原诉讼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前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由破产法院对破产程序期间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