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3执保3504号
申请人:山东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曾用名昌乐中达钢结构工码)。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F3E96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像县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金乡县城金城路西段北侧奉源金河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ULD448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金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MA3CEB9K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三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6179703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631144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像县弘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建集团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像县弘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建集团限公司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