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83执保924号
申请保全人: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82年0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申请保全人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783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