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金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三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61797032。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江**,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783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5863.50元,现无执行到位款项。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电子短信链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1月9日、2021年3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郭峰山

审 判 员 崔广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五日

法官助理 张学全

书 记 员 冯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