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2194号
原告: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61797032。
法定代表人:张烨,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女,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志芳
书 记 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