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291号
申请保全人: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三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61797032。
法定代表人:张烨,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保全人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伟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291号
申请保全人: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三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61797032。
法定代表人:张烨,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保全人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