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2399号
原告:山东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原昌乐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新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F3E96R。
法定代表人:刘桂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才,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乡县**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金城路西段北侧奉源金河湾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ULD4488。
法定代表人:周云凯,经理。
被告:山东盾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EB9K07。
法定代表人:侯旭杰,经理。
被告: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61797032。
法定代表人:张烨,经理。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6311441W。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强、黄迪迪,公司员工。
第三人:烟台泉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南关路**会信用代码:91370684MA3MLW3A55。
法定代表人:姜雪,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齐路**信用代码:91320508MA21478B33。
法定代表人:吴南海,经理。
原告山东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盾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山东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金乡县**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21日发生购销合同业务关系,共计货款1000000元;被告支付款项时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145600070420200930740515176。汇票到期日,原告提示付款拒付。上述一至四被告分别是涉案背书人,应当对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款项10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金海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烟台泉弘置业有限公司和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被告山东盾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烟台泉弘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同时查明,烟台泉弘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40.8163万元,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应将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伟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