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8民初2416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