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路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都西与新疆金路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知民初38号

原告:***·吐尔都西,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被告:新疆金路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八钢工业园经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兴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吐尔都西与被告新疆金路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吐尔都西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尔都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尔都西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款项8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吐尔都西。

审 判 长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苏卫红

人民陪审员  王建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肖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