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0924号
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石油新村一区26-1089,注册号**********38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