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0924号 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石油新村一区26-1089,注册号**********38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