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1905号
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茂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茂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故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宏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62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季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