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建设石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2民初2324号 申请人: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黄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建设石矿场。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赤岗双鲤鱼坑。 投资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建设石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建设石矿场、***银行存款45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建设石矿场、***银行存款450000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建设石矿场、***银行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