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22民初706号
申请人: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黄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2021年6月8日,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衡阳德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认为其与衡阳德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油漆喷绘承包协议》。原告***系接受衡阳德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衡阳德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本案接受劳务的唯一主体,是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阳德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告***不起诉衡阳德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其自身对诉权的处分,其自身对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纳。因此,对被告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高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加衡阳德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