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与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3182号
原告: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陈家组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QEX717R。
经营者:陈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老哨所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186200982W。
法定代表人:吴佳,总经理。
第三人:岳阳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水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50706980M。
法定代表人:龙贤进,董事长。
原告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与被告岳阳市云溪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岳阳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交受理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阳楼区喜月运输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金萍
书 记 员  唐蜀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