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591民初10698号
原告: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82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120元,共计296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因开发某某地产住宅小区电梯项目,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股份公司)采购电梯11台,某某股份公司已依约交付,该批电梯已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某某股份公司已于2018年2月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告知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未按计划履行,仍结欠尾款282400元。
被告某某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20日,某某股份公司(乙方/卖方)与被告某某地产公司(甲方/买方,地址:徐州市)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J27257/27267),载明项目名称:某某地产住宅小区电梯项目;设备为11台电梯,总价831000元,包含设备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工程费不包括在本合同设备价格内。结算方式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3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为设备价格总金额5%,41550元;设备自工厂起运前20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提货款,为设备价格总金额55%,457050元;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验收款,为设备价格总金额40%,3324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函,为设备价格总金额5%,41550元,一年质保期满后7天内,甲方归还保函。违约责任约定: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设备价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退一日,违约金为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万分之四,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百分之十。合同还约定:双方确认文首地址为本人(本单位)接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送达催收函、对账单等文书以及产生纠纷后各级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各类司法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按上述地址交寄的法律文书如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或拒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不以签收为前提。如合同一方地址或传真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原告提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显示2017年11月13日,案涉11台电梯已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
2018年2月1日,某某股份公司与原告某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置协议》,约定:某某股份公司在交割日(2018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包括基于交割日之前的合同/协议/其他原因在交割日后可取得的债权债务)均归属于某某公司,由某某公司向债权人/债务人发送相关的通知函,变更相关主体。
2021年5月7日,被告某某地产公司向原告某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我公司(某某地产公司)所开发的XX项目,与某某股份公司(现变更为某某公司)签订的电梯买卖与安装协议,电梯已安装完毕,我公司还欠贵公司部分尾款共计332400元,由于项目位置及公司经营不善,该项目停滞三年之久,未及时支付项目尾款,现项目正常恢复,预计10月份开始招商运营,我公司决定做出对贵公司电梯尾款分批次还款,预计2021年10月31日之前还剩余尾款的30%,其他剩余尾款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如任意一期不付,我司应按原计划约定向贵公司全部履行。
2024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法务催款函》(邮寄地址为江苏省徐州市),要求被告于2025年1月8日前支付应付账款282400元,邮件被退回。
原告陈述,被告的付款情况为:于2016年11月29日支付498600元、于2021年12月7日支付50000元,尚余货款282400元。关于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未付款的5%计算(低于合同约定的10%)。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设备买卖合同、还款计划、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法务催款函、债权债务处置协议、邮寄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设备买卖合同》、《还款计划》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其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82400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万分之四,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10%,现原告自愿按照延迟支付设备价款的5%,即14120元主张,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市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某某公司货款282400元及违约金14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4元,由被告徐州市某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将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