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14291号
原告:苏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