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591执1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2023)苏0591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12750元以及违约金15637.5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4年3月19日、2024年8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其名下无房地产登记情况。
2、2024年3月,本院向兴义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其名下无房地产登记情况。
3、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均退信。经阅卷,本案审理阶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判决书亦系公告送达。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337074.36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337074.36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剩余4956元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591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