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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严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7民终1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1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以上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上诉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被上诉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器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阳春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某甲公司、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电器公司向***、***、***、***、***、***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尸体检验费用、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殡仪馆费用等费用合计1955219.67元(详见赔偿项目明细清单)。二、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电器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承担70%的责任不当。根据***、***、***、***、***、***提供案发当日的视频、图片及公安笔录显示,***在事故当日使用热水器已经开启了排气扇,***在使用热水器过程中已经尽了注意义务。***来自农村,文化水平有限,无法认识到室内安装热水器是否违规安装。事故发生时处于冬天,即便热水器安装存在问题,但热水器是某甲公司安装,***完全有理由相信某甲公司所提供的员工宿舍是安全适合居住的。***居住期间并无因热水器发生过任何问题,而热水器是唯一能够提供热水洗澡的机器,不能过于苛责***,一审法院认定***承担70%责任不当。二、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不当。某甲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既然提供生活场所、生活设施给员工,就应对员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保证该房屋以及附带的燃气热水器等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给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在出租涉案房屋时已经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某甲公司在太阳能热水器无法使用时,直接从旧宿舍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员工宿舍中提供给员工使用,没有聘请专业人员安装,更没有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热水器机身明确标识要求必须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并必须安装排烟管道,将废气排到室外。但某甲公司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这一封闭空间内,仅依靠浴室一个小小的排气扇作为唯一的空气流通渠道,煤气瓶和热水器甚至同时放置于同一厕所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某甲公司对上述极易诱发危险事故的情形视而不见,疏于管理和防范,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三、一审法院认定上海某某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当。事发宿舍楼是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给某甲公司员工居住的职工宿舍,上海某某公司作为转租方,对该宿舍楼负有管理职责。上海某某公司默许、放任承租人某甲公司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在密闭的空间一直使用至今,对次承租人某甲公司的行为疏于监管,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对***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不承担责任不当。***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出租用于营利,理应确保房屋安全,对涉案房屋具有管理义务,也负有排查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其默许、放任承租人私自安装热水器在密闭的空间一直使用至今,***未对所出租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没有尽到提醒住客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对承租人的行为疏于监管,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对***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所在的卫生间与隔壁卫生间是相通的,***所在的卫生间的排气扇排出的气体是通往隔壁卫生间,也就是说隔壁卫生间的窗户和小小的排气扇是两间卫生间唯一的排气口。案发时是处于冬天,由于天气寒冷,一般门窗都是紧闭的,就剩下隔壁卫生间的小小排气扇可以排气,那么在隔壁卫生间无人使用的时候,排气扇处于关闭的状态的情况下,两间卫生间均没有任何排气口,就形成了密闭的空间,则热水器燃烧出来的一氧化碳无法排出,这种环境容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而且,另一个卫生间是在另一个房间里面的,必须要打开另一个房间的门进去才能进去另一个卫生间,而另一个房间是其他员工所居住的,***无法进入该房间,也无法确认另一个卫生间内的窗户和排气扇是否处于开启状态,另一个卫生间的开关甚至还能控制***所处卫生间排气扇的开关,设计十分不合理。另外,***所处的卫生间的右侧墙面是密封的,墙面中带有一个小小的排气扇,卫生间的前侧则是只有一半的墙面,并不是处于密封状态,正常人的身高也无法目测到该卫生间与另一个卫生间相连,***在使用卫生间时已经打开了排气扇,使用的时候肉眼可见是处于“不是密闭”的空间。因此,出租房存在设计缺陷,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作为出租人,也应当预见承租人存在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可能性,��应对***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五、一审法院认定某某电器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某某电器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负有举证责任,应当由某某电器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热水器质量合格。其次,从某某电器公司提供的烟道式燃气热水器来看,尽管这种燃气热水器已按设计要求设计了烟道口,但某某电器公司未向用户提供与产品相配套的排烟管道,作为产品重要配套设施的排烟管道,只有将其与产品已设计的烟道口结合起来,在功能上才真正将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与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区别开来。作为重要安全设施排烟管道,某某电器公司提供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一并提供,不能将购买与燃气热水器配套的排烟管道的义务强加于消费者,因此某某电器公司提供的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某某电器公司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某某电器公司在生产涉案热水器时,没有在标注的警示说明中告知不安装排烟管道的后果,容易误导消费者、销售者、安装者,属于有缺陷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某某电器公司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某甲公司辩称:一、公安机关经勘查作出排除了***的死亡是由于煤气中毒导致的结论,应以该结论为准。案发当晚,在***洗澡之前就有同事使用过涉案热水器,但其同事并没有闻到煤气泄漏的味道,身体也没有异常,涉案热水器在案发之前一直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涉案卫生间面积较大,卫生间墙体的与隔壁房间的卫生间相通,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空间,且涉案卫生间安装了排气扇,相连通的卫生间同样装有排气扇并且有窗户。案发时,涉案卫生间的排气扇处于开启的状态,隔壁卫生间的窗户也是打开并且通风的。另外,公司员工在现场抢救***时,也没有闻到有任何异味,公安机关到现场勘查后,也排除了***存在煤气中毒的可能性。综上,本案应当以公安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家属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二、***家属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案不排除***存在因突发自身疾病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的同事***在为***整理行李时看到有药物,证明***的身体状况一般,其死亡极可能与服药存在因果关系。为此,某甲公司始终对***的死因存疑,多次向法院申请鉴定,但由于***家属自行委托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保存的检材过期,导致鉴定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从而无法对***的死因再次进行鉴定。某甲公司认为,***家属在没有通知各方到场的情况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并作出了与客观不符的鉴定结果,之后又因为该鉴定机构保存检材过期导致无法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司法鉴定。某甲公司认为该鉴定机构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不确定是否存在后期违规操作行为,该鉴定结果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即使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重新鉴定,但通过案发现场勘查的情况也可以确定,完全达到通风条件的卫生间不可能存在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因此,某甲公司认为***的死亡极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疾病而导致。三、若法院最终仍认定***的死亡是由于一氧化碳中毒导致,那么***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处理能力,应对自己使用卫生间承担安全注意义务。若***认为该卫生间存在安全隐患,其完全可以拒绝使用。即使使用也应该控制洗澡的时间,热水器不能连续长时间使用也是基本的安全常识。从***同事***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的笔录可以看到,***进卫生间洗澡的时间较长,且事发时热水器是开启状态,不排除其因为精神疲惫睡着从而没有关闭热水器,导致热水器长时间燃烧因过度负荷从而释放的一氧化碳超标的可能。由此可见***本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因疏忽大意和不合理使用卫生间及卫生间的相关设施,导致发生意外而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明显存在重大过错,为此其本人应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上海某某公司辩称:一审对上海某某公司的有关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海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设备维修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自行处理住宿问题。上海某某公司实际并不对某甲公司宿舍区域进行管理,对***的死亡没有过失,请求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 某某电器公司辩称:一、***、***、***、***、***、***没有举证证明涉案热水器存在缺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及其代理律师与某某电器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出租屋业主***于2023年8月16日共同到热水器安装的现场进行勘查,清晰看到涉案热水器标示了“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还显示了检验员代码“08”,证明某某电器公司的热水器当时经过严格检验才出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某某电器公司的产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所称的产品缺陷。***、***、***、***、***、***诉称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没有就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提供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某某电器公司的热水器配送了排烟管,***、***、***、***、***、***不应在证据面前抵赖。根据现场勘查的录音证据证实,涉案热水器是某甲公司于2016年购买,当时安装在附近加油站旁边的出租屋,2022年才擅自拆装到涉案的浴室继续使用。由某甲公司的员工随意拆装涉案热水器,违反了操作规定,导致事故的责任应由某甲公司承担。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使用说明书》第10页的“产品装箱单”中,清楚列明附送排烟管一条,并注明“长度不足请自购”。***、***、***、***、***、***称某某电器公司的热水器没有配送排烟管,是在证据面前抵赖。三、某某电器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一审驳回***、***、***、***、***、***对某某电器公司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电器公司是燃气热水器的专业生产企业,某某电器公司的热水器经国家批准生产销售,是合法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烟道式热水器不按规范安装使用,会危害人身安全,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某某电器公司已在热水器主机外壳及《使用说明书》中,反复向安装和使用者作了警示。***的一氧化碳中毒不是热水器质量所致,而是不按规范安装及使用导致,***的死亡与涉案热水器的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的上诉主张依法不成立,应予驳回。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对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的死亡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某甲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一、***事发后,某甲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立马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的遗体和周遭环境物品,确认热水器不存在煤气泄漏情形,做出了排除他杀和一氧化碳中毒的结论。同时,某甲公司也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行政部门经调查,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本案***、***、***、***、***、***单方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毒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检材无法确认取自***遗体,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后期操作,鉴定结论与公安机关结论相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某甲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证据后,第一时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材料。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单方委托的鉴定存在问题,同意了某甲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可是因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保存过期导致无法进行重新鉴定,所以最终没有完成重新鉴定。但是,最终未能重鉴不能否认对于***、***、***、***、***、***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书的不客观的认定,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某甲公司所租赁房屋安装的热水器并非第一天使用,也并非只有***一个人使用,其他工人在使用过程中从未发生过任何不适,由此可见热水器安装方式并未导致煤气泄漏。综上,一审法院以不客观的鉴定意见来认定***死亡原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公安笔录》显示阳春市公安局法医对***的死因排除了他杀,并无作出排除一氧化碳中毒的结论。某甲公司所陈述的公安机关对***作出排除一氧化碳中毒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在下班时间在员工宿舍卫生间洗澡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不能认定工伤的结果并不当然认定***的死亡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某甲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从旧宿舍拆除热水器过来直接安装在涉案宿舍是发生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在本案中,某甲公司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未对其所提异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出具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客观、公平、公正,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另外,***、***、***、***、***、***在本案中提交的家属***和某甲公司经理***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家属做尸体鉴定是有通知某甲公司的,某甲公司经理***及其同事是有到场参与、见证尸体鉴定过程。因此,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三、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与***的询问笔录可以反映出是由于2022年12月份天气冷,太阳能热水器不行,才装了涉案热水器,宿舍使用涉案热水器大概一两个月,涉案热水器使用时间并无多久。卫生间设计及排气扇安装不合理导致卫生间内的一氧化碳浓度升高,容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综上,请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海某某公司辩称:一审对上海某某公司的有关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海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设备维修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自行处理住宿问题,上海某某公司实际并不对某甲公司宿舍区域进行管理,对***的死亡没有过失,请求法院驳回对宝冶公司的上诉。 某某电器公司辩称:南方医科大学是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且某甲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一审法院通过摇珠方式,先后确定的两个司法鉴定机构,均函复不接受委托鉴定。某甲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南方医科大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采用,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某甲公司、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电器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尸体检验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殡仪馆费用合计1955219.67元给***、***、***、***、***、***;二、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电器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5月13日,上海某某公司(甲 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设备维修合同》,将甲方的“2022年炼钢、高线设备维检年包(机械)”项目交由乙方承揽完成,约定“乙方住宿及生活费用自处理”。之后,上海某某公司租赁了***位于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双凤榕树仔村325国道旁的自建房,双方于2022年7月18日对出租屋内的物品进行了移交清点,制作《原房屋物资清单》,该清单中没有煤气罐和涉案的燃气热水器。2023年1月1日,***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房屋出租给上海某某公司使用。该房屋的楼顶安装了太空能热水器,均可向屋内房间的卫生间供应热水。 涉案出租屋三楼实际是某甲公司管理和使用,***是某甲公司雇请的员工,被安排住在三楼的员工宿舍。涉案的卫生间原来没有燃气热水器,某甲公司安排员工入住后,从其他地方将涉案的燃气热水器拆除,然后自行安装到涉案卫生间,但没有安装排烟管。2022年12月16日晚上,***在涉案卫生间被同事发现倒在地上昏迷,其同事即呼叫120及报警,经阳春市潭水卫生院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支付了医疗费590.67元。阳春市公安局潭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排除了他杀可能。2022年12月28日,***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的死因进行鉴定。2023年1月18日,该鉴定中心根据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病理鉴定室的委托,对所送检材料进行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酒精、正丙醇含量及常见毒药物筛查,作出[2022]毒鉴字第24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毒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HbCO%)为55.66%,乙醇(酒精)含量小于5mg/100mL,未检出正丙醇成分,未检出所检常见毒药物成分。2023年2月16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2]病鉴字第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病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垫付了鉴定费23400元。事故发生后,华洋茂公 司垫付了20000元给***。 ***于1982年9月9日出生,生前户籍在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是***的父母亲,***、***共生育了3个子女。***与***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3个子女。 ***、***、***、***、***、***主张委托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鉴定时,已经通知了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殡仪馆参与鉴定过程,某甲公司对委托鉴定是知情的。并补充提交了2023年12月19日***与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毛某的通话录音。 某某电器公司是专业生产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的企业。涉案的燃气热水器是某某电器公司于2016年生产,属于烟道式热水器,是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合法产品,经某某产品质量合格后出厂。涉案热水器右侧的“特别警告”载明:1.本热水器的安装由当地的经销商负责;2.必须由有专业资格证的技师安装;3.本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使用时必须保持空气流通;4.本热水器必须安装排烟管,将废气排出室外……“注意事项”载明:1.热水器安装使用必须按说明书指示操作,且不得私自拆装和改装……11.请按使用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保养,并经常检查燃气管道,预防漏气。 诉讼中,某甲公司认为***家属未经某甲公司同意,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符合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严重背离客观事实,申请一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经一审法院摇珠选定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并先后依法委托上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述3家鉴定机构分别回函,以血液检材已经处理、不具备鉴定条件,案情疑难复杂、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等原因,均不予受理。2023年11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终结委托决定书》,终结了本案的鉴定程序。某甲公司不同意终结司法委托,认为应继续委托鉴定,并要求家属暂缓火化***遗体,待重新鉴定后再作处理。一审法院终结了本案的鉴定程序后,***、***、***、***、***、***于2024年1月14日将***遗体进行火化。***、***、***、***、***、***支付了生活服务、殡葬费用42750元(***、***、***、***、***、***补交的***《阳春市殡仪馆业务清单》载明,其中2022年12月17日至2024年1月14日遗体防腐费按照100元/天计394天并减免300元,实际收取遗体防腐费39100)。 诉讼中,根据***、***、***、***、***、***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3)粤1781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某甲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市涟钢支行开立的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1313026.52元为限;二、冻结上海某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月浦支行开立的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562725.65元为限。之后,某甲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存款的冻结,提供了中律政诉讼保全(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解除诉讼保措施的担保。2024年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3)粤1781民初1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某甲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市涟钢支行开立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一审法院认为,***在某甲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住宿,在涉案的宿舍卫生间意外死亡,本案是生命权纠纷。一审法院立案时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当,予以调整。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毒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病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二、如何划分各方的责任。 关于第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律并无禁止。本案中,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时,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到达现场,参与了鉴定有关过程。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病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先进行了毒药物筛查鉴定,作出毒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了酒精中毒、毒药物中毒等因素,并且病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这一鉴定结果,与***死亡的现场和本案的其他事实完全吻合,形成证据链。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某甲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其中的理由有:***、***、***、***、***、***自行委托鉴定未取得某甲公司同意。***的行李中有药品,死亡可能与服药存在因果关系。上述理由均与本案事实不符。况且,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拟重新进行鉴定,但均不予受理。本案无法进行重新鉴定。因此,某甲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毒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病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 鉴定意见客观科学,某甲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以上 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作为认定***死亡原因的证据。 关于第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造成***死亡,应按照过错划分各方当事人责任。***作为成年人,对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可能会发生煤气中毒的危险,应有一定的认识。同时,***经常居住涉案出租屋,对涉案卫生间使用燃气热水器供应热水也是清楚的。但其本人忽视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使用涉案燃气热水器,造成煤气中毒死亡,自身存在过错。某甲公司作为涉案出租屋的实际承租人,在卫生间加装燃气热水器,没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规定。某甲公司向***提供住宿,作为宿舍管理者,违反安装规定自行安装燃气热水器,且没有安装排气管,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且对该燃气热水器使用是否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也存在过错。 综上,***的死亡,是上述两方面原因共同造成,***和某甲公司应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某甲公司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某甲公司承担的责任以30%为宜。 关于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电器公司的责任问题。上海某某公司虽然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但已经与某甲公司签订《设备维修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自行处理住宿问题。因此,上海某某公司对造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责任;***作为房屋出租人,已经在出租房屋的楼顶安装了太空能热水器,向住宿人员提供热水。***移交房屋和物品时,没有移交燃气罐和燃气热水器。涉案燃气热水器是某甲公司从其他地方拆除,然后加装到涉案卫生间,而且加装时没有告知***。因此,***对造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责任;某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涉案燃气热水器,是合格产品,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质量缺陷,对造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责任。 综上所述,***、***、***、***、***、***起诉请求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电器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参照《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按照广东省2023年度统计数据计算,经本院核准,因***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 一、医疗费590.67元。 二、死亡赔偿金1532084元。***于1982年9月9日出生,死亡赔偿金计算20年为1138100元(56905元/年×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共有5人,其中***扶养11年、***扶养13年、***扶养2年1个月、***扶养6年、***扶养8年,而前8年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已经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93984元[36936元/年×8年+36936元/年×(11-8)年÷3人+36936元/年×(13-8)年÷3人]。以上合计1532084元。 三、丧葬费75935元。***、***、***、***、***、***起诉请求赔偿75935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标准,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812.6元。按照城镇非私营国有单位在岗平均工资73513元/年的标准计算3人3天,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为1812.6元。***、***、***、***、***、***请求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没有提供票据证实,不予支持。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事故导致***死亡,造成***、***、***、***、***、***精神痛苦,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损害后果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在没有划分责任的情况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数额适当,予以支持。 六、鉴定费23400元,该费用属于***、***、***、***、***、***为了查清***死亡原因而支出的费用,应列入损失范围,予以认定。 七、遗体防腐费39100元。该费用属于因需要查清死因等事实,需要将***的遗体冷藏防腐进行鉴定而产生,应列入原告的损失。***、***、***、***、***、***主张将42750元全部列入损失范围,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述一至七项合计1752922.27元,某甲公司承担赔偿30%为25876.7元。减除已经垫付的20000元,实际还需要赔偿505876.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505876.7元给原告***、***、***、***、***、***;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19779元,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03元(***、***、***、***、***、***已预交受理费266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还11903元;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03元,由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直接向一审法院交纳,拒不交纳的,一审法院将强制执行)。 二审中,各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在二审诉讼中仅围绕上诉人***、***、***、***、***、***和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毒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病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二、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自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因进行鉴定,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合法资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取样鉴定时,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到达现场,参与了鉴定有关过程。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病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毒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有证据证明有违法或违规的情形,毒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病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使用。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认定***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关于焦点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上海某某公司,出租房屋的楼顶安装了太空能热水器,向住宿人员提供热水,没有安装有燃气热水器。上海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设备维修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自行处理住宿问题,涉案出租屋三楼是某甲公司管理和使用。某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涉案燃气热水器,是合格产品,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质量缺陷。涉案的卫生间原来没有燃气热水器,某甲公司安排员工入住后,从其他地方将涉案的燃气热水器拆除,然后自行安装到涉案卫生间,但没有安装排烟管,某甲公司自行安装涉案的燃气热水器时没有告知***、上海某某公司。因此,***、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电器公司不需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过错划分问题。***作为成年人,对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可能会发生煤气中毒的危险,应有一定的认识,其本人忽视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用涉案燃气热水器造成煤气中毒死亡,自身存在过错。某甲公司作为涉案出租屋的实际承租人和管理人,自行在卫生间加装燃气热水器,并且不符合加装燃气热水器的安全要求。某甲公司加装燃气热水器在公司员工宿舍使用,***作为公司的员工,在某乙公司自行安装燃气热水器时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某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应自行承担次要30%过错责任,某甲公司应承担主要70%过错责任。本案造成***、***、***、***、***、***经济损失共1752922.27元,某甲公司承担赔偿70%为1227045.59元,减除某甲公司已经垫付的20000元,某甲公司应赔偿1207045.59元给***、***、***、***、***、***。一审法院对侵权责任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认为某甲公司应承担侵权主要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207045.59元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12124元,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3元(***、***、***、***、***、***已预交17844元、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8859元),由***、***、***、***、***、***负担9212元,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91元,***、***、***、***、***、***已预交8632元,本院予以退回,由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8632元,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