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4588号
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20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源市六亩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