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4588号 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20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源市六亩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