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609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茶棚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98595734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2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5473084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1.5元,减半收取计1,445.75元,由***、****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