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609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茶棚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98595734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2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5473084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1.5元,减半收取计1,445.75元,由***、****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