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02民初489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六亩塘镇牛角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平,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泽星城20楼。
法定代表人:毛建华。
原告***诉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流波,戴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干价90,000元余款30,000元,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已支付工程伤赔偿款5,591.37元,被告二负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款4,280元,被告二负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及误工7,000元,被告二负连带责任。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起诉费用,被告二负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元月8日,原告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入承包协议项目施工,于2018年元月17日在涟钢炼铁厂六号高炉热风炉临时TRT液压站除尘水管安装项目施工管子对接时,施工人杜明庭右手中指被两钢管撞伤,进入涟钢医院住院,所用医药费用7,582.74元,住院12天,合计赔偿11,182.74元,根据协议第三条规定,各承担一半,被告一应当承担5,591.37元,全部已经由原告按合同先处理,被告一没支付钱,2018年元月20日在TRT液压站除尘给回水管A-B段施工,施工人黄余兵被钢管压伤脚背、花费医疗费24,917.70元,赔偿工伤费38,000元,合计62,917.7元,原告已履行支付31,458.85元,2018年元月13号,原告已将TRT液压站除尘给回水管到进出铁场除尘风机X1-1,G-H段管道已按施工图布置好,由于发包方另外一个施工队施工,被迫停工,致使原告重新布置管道用民工8天,合计用了3,430元,施工高炉软水高压供水管和高炉软水中压水管时,业主多次要求原告切割断已安装好的水管及弯头,进行打磨重新进探伤焊接,致使原告损失5,000元,至今都不与原告办理结算。基于以上原告提出的事实,被告一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的请求事项,被告二负连带责任。
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擅自离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只能另请人完成后续工程,支出工资43,860元,支出材料费上万元,现原告主张支付余款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业主要求割断已安装的水管及弯头,重新焊接,是因为原告施工时偷工减料,质量不符合要求所致,原告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5,591.37元工伤赔偿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对于处理协议不知情,而且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工地人员变更,原告未及时申报,所产生的安全责任,应由原告负责。原告所主张的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原告提前退场,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也没有结算,不能支付利息。支付误工费、赔偿金7,000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8日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合同第二条甲方与乙方合作进行涟钢6#高炉大修改造工程外部水管劳务施工工程的经营,乙方在合作期间以甲方项目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三项:合作期间乙方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而后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甲方)与***、农式神(乙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了:“一、甲方委托乙方以承包的方式将6#高炉热风炉临时水管TRJ液压站除尘水管安装项目以90,000.00(人民币玖万元)的包干价承包给乙方。二、施工内容为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三、甲乙双方责任明确:1、现场施工所需机械、吊车、材料、氧气乙炴、盒饭等都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负责该项目所有图纸施工内容,乙方承担施工质量、进度责任,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则该项目完工,如果产生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必须积极按照炼钢的现场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施工,摆放施工警示牌,如发生任何安全罚款,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明确施工人员,施工人员由甲方全部购买工伤保险,乙方提供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如果人员变更而未申报甲方,所产生的安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善后事宜。4、甲方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协调管理。四、付款方式为双方协商,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后半个月内付清,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有效。”之后,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农式神退出了该项目并明确该项目相关债权按债务均由原告处理。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6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后,原告请求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将6#高炉热风炉临时水管TRJ液压站除尘水管安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主张原告退场后被告另行组织人员施工花费工资43,860元、支出材料费上万元的观点并无充足的证据进行佐证,故本院对于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这一主张不予采信,原、被告约定的包干价款尚有30,000元未付,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余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人,对于本案被告是否欠付款项及金额并无证据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欠付工程款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工程赔偿款这一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发包方为湖南兴弘机械设备制造厂,与本案被告不符,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这一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与被告没有结算及工程竣工交接,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损害赔偿金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交原告全部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原告人员变更而未申报,所产生的安全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经查明原告主张的人员受伤赔偿中的相关人员资料并未及时提交给被告,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0元,由被告涟源恒瑞工贸有限公司承担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