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32783号
原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DF87A,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南大街18号院3号楼4层4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居民,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瑞通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中安瑞通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瑞通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中安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