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1025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镇城社区西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高峰镇营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安县高峰镇营胜村。
法定代表人:***,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高峰镇营胜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高峰镇营胜村村民委员会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高峰镇营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503223.4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1025执3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