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5执5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蔡尚进,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门窗款228740元,限于2021年2月5日之前支付128740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10万元。二、被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申请执行人***偿还门窗款8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0000.00(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利息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门窗款68740.00元及律师费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1025执5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明阳
审判员  陈怀军
审判员  姚其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