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763号
原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蔡尚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昱,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梁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涵,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金16012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7日原告与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购买型号为SY245H的挖掘机。2020年12月23日原告作为投保人、被告保险人,依据上述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与被告签订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保险单号:11776003901151942476)。保险金额1029600元,保险费5807.2元。2021年8月30日下午一点半,驾驶员毛某某驾驶原告名下的挖掘机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村,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修站进行拆迁工作。驾驶员毛某某操纵挖掘机的大臂伸入一楼勾钢筋时。二楼楼体突然坍塌,导致大臂及前端破碎锤受损。事故出现后,原告立即联系被告要求其出险,被告保险业务员来到现场拍照后便自行离开,之后便无任何消息。原告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多次向被告公司王经理及定损员施林提出理赔请求,被告对事故车辆进行拍照定损,却拒绝了原告的理赔请求。原告无奈自行联系挖掘机销售公司将车辆拉去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厂于2021年9月30日修理完毕,并出具维修结算单,维修费共计160125元。被告单方面作出拒赔的决定,实属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计1751.5元,由原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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