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3167号
原告: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尚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81447057N。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总经理。
被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原镇安县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西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02522344088XR.
原告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