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187号
原告:***,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昊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中宁县**大社区C区7-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昊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