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中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35608号 原告: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五层568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1幢B103-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与被告***、被告中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网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信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我公司支付违反竞争限制协议违约金240000元;2、***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的《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3、中信网络公司就上诉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与2013年9月1日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担任项目总监,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乙方)同意劳动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银丰公司(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要求***不得在离职后壹年内银丰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银丰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2016年3月31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银丰公司提出辞职。此后银丰公司发现***离职后旋即入职与银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中信公司从事与反洗钱业务有关的工作。***违反该协议约定的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 ***辩称,根据该协议的规定,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签署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但是离职后没有签署,故无需履行。我属于弱势群体只是项目实施人员,不掌握客户秘密等具有价值的相关义务的内容,不是适格的竞业限制的主体,不是软件程序的开发人员,只是实施人员。我在新单位是作为网络查控项目的实施人员,两家公司的工作内容是不一样的,谈不上竞业限制的问题。最后,我认为银丰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也过高。综上,我不同意银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信网络公司辩称,我公司招录***是正常手续,其提供了离职证明,且上面写了与原单位没有任何争议,我公司的招聘没有过错。***是网络查控方面的经理,不属于技术人员,负责的内容与不属于同类产品及同类业务,银丰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于2010年6月入职银丰公司,双方于2013年9月1日签订《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十七条规定“乙方(***)同意劳动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甲方(银丰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要求乙方不得在离职后壹年内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果甲方选择行使该权利,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乙方自离职之日起按照本条款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将按《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第十九条规定“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前十二个月全部收入所得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进一步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2013年9月1日银丰公司与***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就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约定为:“1)乙方(***)在甲方(银丰公司)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管的同类产品或业务。……4)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5)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2016年3月31日***因个人原因与银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工作交接,填写《离职员工工作交接清单》,记载***向银丰公司交接衡水银行反洗钱项目,交接内容为数据接口、后台跑批,要求分析确认。该清单亦记载***近两年参与的的项目为内蒙古银行反洗钱及德州银行反洗钱项目,均担任项目经理工作。同日,银丰公司向***开具《离职证明》,内容“本单位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于2016年3月31日与银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再无任何争议。但员工本人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如有违反,公司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特此证明”。2016年4月1日***入职中信网络公司,任职中信网络公司项目经理。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离职后是否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银丰公司主张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及《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即约定***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公司在***离职次日即向***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告知***公司将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竞业限制期间为一年。银丰公司表示该通知书公司系以快递的方式向***户籍所在地邮寄,投递时留存的“133XXXXXXXX”的电话为***本人联系电话,快递投递显示已有人签收。银丰公司表示公司自2016年5月起每月向***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855元竞业限制补偿。***表示其本人并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时公司并未告知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未按照《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签署《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其一直在北京工作、居住,并未收到公司邮寄快递,***表示其本人在收到银丰公司转账的5855元后均立即向银丰公司退回。 2、银丰公司与中信网络公司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入职中信网络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银丰公司向本院提交银丰公司网站页面截图、ICP备案主体信息查询、中信网络公司网站页面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及(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104号公证书。银丰公司网站页面截图显示银行公司产品涉及反洗钱信息监管报送系统网络版及单机版。反洗钱监管报送系统(网络版)对产品进行描述为“商业银行反洗钱相关工作的主要目标定位在: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缺陷,促进银行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的检查,发现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线索,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对此类范围活动进行打进,以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收集分析客户属性、交易行为、风险特征等相关信息,建立客户风险评级体系与工作机制。……作为目前国内理念最先进、功能最全面、客户认可度最高的反洗钱产品,我司自主研发的反洗钱全面监管报送系统产品及其解决方案将根据上级监管机构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监管要求以及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情况和实际需求,提供网络版与单机版的功能产品,并支持多法人的多级管理运行模式。产品的设计以满足金融机构自身洗钱风险监控与反洗钱全面监管要求为目标,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缺陷,促进银行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金融金钩交易数据的自动化监测检查,及时发现反馈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线索,联合监管机构对此类范围活动进行打击,以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通过收集分析客户属性、交易行为、风险特征等相关信息,建立客户风险评级体系与工作机制”。反洗钱信息监管报送系统(单机版)产品描述为“自2007年以来,我公司自主研发的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已成功实施部署了数十家商业银行、通过对客户的实际需求及使用特点的深入了解与细分我司反洗钱产品进行了不断扩展升级与改进优化,在结合财务公司、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中小型金融客户反洗钱监管需求的过程中我们已经研发了一套很成熟的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单机运行版的工具产品。该产品综合原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网络版产品的特点与优势,以适用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以及满足基本监管报送要求为前提,实现了系统产品购买、部署及运营的低成本建设目标,全面满足中小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数据处理报送工作的需求。产品只需在个人电脑上进行向导式的软件安装即可完成反洗钱系统工具的部署、具有简单、轻便、快捷、灵活、易用的特点,同时,通过替换原来手工进行数据收集、整理与报送的工作模式,实现了对大额可以交易正常、补正、补报、重报等报文格式信息的自动化数据采集、归类、处理、校验、打包、上传、回执解析、错误定位等反洗钱数据报送管理功能”。中信网络公司网站页面截图对公司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的描述为“全面满足反洗钱监管要求,紧跟最新监管动向,始终贯彻《2号令》历次监管条例各项发文的核心思想,打造新型‘反洗钱、反恐融资、反欺诈、案件防控’‘三反一防’的业务理念,并以围绕KYC全面要求,实现‘客户洗钱风险监控、反洗钱数据监管报送’的‘两线一点’目标。同时,面向客户洗钱风险及反恐融资业务主线,建立客户行为监测,客户风险分析,客户风险分类、客户尽职调查、客户重新识别,名单客户跟踪监控等全方位客户视图及风控管理机制。灵活实现反洗钱模型的科学量化和定制流程,强化模型管理过程;提供人工智能的可疑交易甄别报告,记录甄别痕迹,进行自主学习;提供业务驱动的反洗钱处置流程和丰富的甄别分析工具,全面提升反洗钱甄别工作的精确度和工作效率。将反洗钱工作彻底由规则为本转变为风险为本的原则”。公证书为公证的电话录音情况,显示2016年6月188XXXXXXXX拨打5281XXXX(中信网络公司网页截图显示电话号码为中信网络公司电话),录音中接听电话人员表示***本人电话为133XXXXXXXX,***在中信网络公司从事反洗钱业务。***、中信网络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在中信网络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负责电信诈骗项目、基于客户要求建设网络司法查控平台与***在银丰公司工作内容不具竞争关系。 银丰公司以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中信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288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银丰公司申请请求。银丰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离职后与银丰公司间是否产生竞业限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013年9月1日,银丰公司与***签署《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乙方(***)在甲方(银丰公司)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该条是约定竞业限制期内,***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起***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同日签署的《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乙方(***)同意劳动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甲方(银丰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要求乙方不得在离职后壹年内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果甲方选择行使该权利,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乙方自离职之日起按照本条款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将按《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条内容实为双方约定为由银丰公司选择是否要求***在离职之后的一年内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银丰公司选择要求***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需与***签订《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反之,若银丰公司放弃要求***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无需与***签订《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显然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与《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就***离职后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存在两种不同解释,此时应适用对劳动者有利的约定。银丰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也应对银丰公司作出不利的解释。鉴此,本院认为,在***离职时,因银丰公司并未与***协商订立《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属于银丰公司放弃***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后***再入职与银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同类业务并无不当。银丰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限制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