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34853号
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融鑫公司)与被告***、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新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软融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被告***及银丰新融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并未就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5240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中软融鑫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本院认为,***应继续履行与中软融鑫公司签署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因银丰新融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故中软融鑫公司要求银丰新融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并无法律依据,且本案中***与银丰新融公司均表示已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鉴此,本院对中软融鑫公司要求***与银丰新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就中软融鑫公司要求***、银丰新融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署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中并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故本院对中软融鑫公司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就中软融鑫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本院认为,根据中软融鑫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清单、银丰新融公司的简介、客户及案例足以体现出中软融鑫公司与银丰新融公司在主要客户对象、主营业务内容存在较高的一致性,故本院认为,中软融鑫公司与银丰新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经过公证的录音证据也能证明***入职银丰新融公司从事的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虽抗辩主张双方间未就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进行约定,但根据公平、利益均衡原则,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中软融鑫公司向***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损失,损失的返还并不以约定为前提,鉴此,本院根据***在银丰新融公司工作期间,核算***应向中软融鑫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0000元。中软融鑫公司向银丰新融公司主张权利无依据,本院对中软融鑫公司要求银丰新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3年3月18日至中软融鑫公司实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其中约定***从事实施岗工作,工作地点为上海。中软融鑫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7月1日签署《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之日起24个月。该协议第八条约定:“从双方劳动协议约定的协议履行期限到期后第二天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的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月。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的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得到实际履行、赔偿全部损失、强制性禁令救济和(或)甲方在法律上或在本协议项下可得到的任何补救。”第十三条约定:“若乙方在非竞争期间内从事了竞争性活动(竞争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亲自或协助他人以任何手段转移公司客户、与公司客户建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商业关系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已支付的补偿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因乙方从事竞争性活动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中软融鑫公司与***签署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未就违约金数额进行约定。***于2015年3月6日向中软融鑫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情况为:参与项目:2012243B-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监管报送平台(咨询服务+实施)项目(项目经理王文斌在建),参与项目:2013227B-安徽农信新版客户风险报送系统项目(项目经理孙现振,售后验证通过)参与项目:2014242B-安徽农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UPRR二期(项目经理段一博,在建)聘任协议未交接:2014272B-安徽农信新版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二期项目(定额奖金,责任100%,待盖章)售前线索未交接;×××-安徽农信监管合规(客户风险报送二期)项目经理变更:2014272B-安徽农信新版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二期项目(在建)。中软融鑫公司于2015年3月6日至11月6日期间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00000元。***从中软融鑫公司离职后即入职银丰新融公司。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中软融鑫公司为证明与银丰新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向本院提交中软融鑫公司业务介绍、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页面截图及银丰新融公司简介、客户及案例。其中,银丰新融公司简介介绍银丰新融公司一直致力于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及机构提供风险内部监督以及金融监管信息报送方面的产品研发、应用开发、项目实施、系统集成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咨询等IT服务。公司通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已经形成了分别针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各类业务条线、各类风险条线以及各类监管要求的业务管理、风险管控以及金融监督类产品及其解决方案。银丰新融公司的客户涉及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保险及其他。***与银丰新融公司对中软融鑫公司业务介绍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页面截图真实性均不认可,***与银丰新融公司认可银丰新融公司简介、客户及案例。 中软融鑫公司为证明***入职银丰新融公司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向本院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话录音,录音双方为中软融鑫公司委托调查的律师与银丰新融公司总机接线人员,拨打电话为010-82019219,录音中显示银丰新融公司总机接线人员表示***也在该公司的项目上。 庭审中,中软融鑫公司表示双方签署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存在笔误,原文中的“若乙方在非竞争期间内从事了竞争性活动(竞争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亲自或协助他人以任何手段转移公司客户、与公司客户建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商业关系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已支付的补偿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因乙方从事竞争性活动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实则应为“若乙方在竞争期间内从事了竞争性活动(竞争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亲自或协助他人以任何手段转移公司客户、与公司客户建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商业关系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已支付的补偿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因乙方从事竞争性活动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中软融鑫公司表示***违反限制义务期间,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实则为公司损失。***对中软融鑫公司该陈述不予认可。 ***与银丰新融公司均表示***于2016年5于已从银丰新融公司离职,并就此提交社保缴费信息,显示***2016年6月起已在宁波市缴纳社会保险,中软融鑫公司对***的社保情况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 中软融鑫公司以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违约金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银丰新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5240号裁决书,裁决:1、***继续履行与中软融鑫公司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2、驳回中软融鑫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中软融鑫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
一、***继续履行与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七万元; 三、驳回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正
书记员赵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