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广捷电梯有限公司

沛县人民医院、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22民初1738号
原告:沛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新城区汉源大道与韩信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322466781144W。
法定代表人:霍怀玲,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院职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尧,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广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39号国华大厦13楼12A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910576783。
法定代表人:张连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露文,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沛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与被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徐州广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捷电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肖尧,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捷电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更换并安装SCB12-1600/10-NX210号10kv变压器(干式)一台(价值约17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更换原告购买的6台S×××××-1600/10-NX210号10kv变压器(干式)同等型号的变压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6月15日,原告又将要求被告**公司更换原告购买的编号为2#、3#、4#、5#号5台S×××××-1600/10-NX210号10kv变压器(干式)同等型号的变压器的诉讼请求撤回。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沛县新城区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变压器采购合同》,由被告就沛县新城区人民医院二期工程6台S×××××-1600/10-NX210号10kv变压器进行供货安装,合同价格1068000元。被告履行供货安装后,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发现,位于后勤楼一层配电室东北位置的一台变压器出现噪声过大问题。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进行联系沟通,请求被告**公司派专业人员检修或者更换。2019年12月15日,被告**公司回函原告认为变压器产品运行正常,无需维修更换。2019年12月18日,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噪音值大于标准限制。后原告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后发现6组变压器均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保证原告的正常安全使用。
**公司辩称,1、被告**公司提供的变压器质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公司对案涉变压器的现场勘查情况,案涉变压器运行声音过大系由于原告安装的电梯(变频设备)在使用时产生直流电流,导致磁路直流偏磁。励磁电流变得严重不对称,并含有高次谐波分量,从而使得变压器内铁芯振动幅度超过正常运行幅度,导致声音异常。因此,产生噪音的原因系由于案涉变压器运行环境中产生的直流偏磁造成,与被告所提供的变压器本身的质量无关。2、原告未就案涉变压器可能受直流电流作用履行告知义务,被告**公司无需承担因此所造成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94.1-2013)第9.4条规定“……如果变压器可能受到直流电流影响的,则需要由用户在询价时说明,并说明这些电流的限值”,现原告在未告知存在直流电流的情形下,因直流电流造成的声音异常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3、案涉变压器不存在直流问题,而其运行声音异常也不影响正常使用及其使用寿命,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更换案涉变压器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合理。4、根据之前的庭审,原告已经认可其余变压器四台没有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禁止反言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四台变压器是符合质量规定的。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案涉变压器保修期为两年(采购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案涉增加诉讼请求五台变压器到货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及2018年6月20日,原告提出质量异议是在2020年8月之后,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应当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所以无论现在变压器是否存在噪音问题,原告均无权要求被告履行更换义务。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另外五台变压器是否存在噪音超标的问题。综上,被告**公司履行合同符合双方约定,原告要求更换变压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捷电梯辩称,1、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广捷电梯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广捷电梯作为原告与**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2、广捷电梯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广捷电梯一方而言,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是原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本案中原告起诉广捷电梯的主体不适格。3、原告在使用被告电梯中无任何证据表明被告的电梯存有质量问题。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即使原告认为和被告之间有买卖合同纠纷,也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在2018年3月26日,被告**公司针对原告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变压器采购招标文件递交的商务投标文件载明“六、交货期响应表设备名称:变压器,要求交货期:45天,响应交货期:45天,是否满足:满足……八、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二)产品质量承诺7、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24个月。质保期内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事故或障碍,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技术投标文件载明“二、供货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1、供货范围项目单位为原告人民医院,设备名称为SCB12-1600/10-NX2,数量6台,工程名称为沛县新城区人民医院二期工程2、交货期、交货地点响应表设备名称为10KV干式变压器,要求交货期为45天,响应交货期为45天,是否满足为满足,要求交货地点及响应交货地点均为买方指定地点,是否满足为满足。……四、技术文件6、数据表中约定额定频率(Hz)50、额定电压(KV)高压侧10、低压侧0.4、噪音水平dB(A)52……附件3交货进度变压器本体、配品备件、专用工器具、附属设备、其他,交货地点为人民医院配电工程工地,交货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承诺中7、质保期内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事故或障碍,我方承担全部责任……(三)售后服务承诺1、技术服务内容及时间:在产品到货、安装、调试、投运、交接试验及人员培训的各个时期,我公司将委派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协助指导安装……”。
二、2018年4月19日,原告作为买方,被告**公司作为卖方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合同价款、交货期、交货地点等组织实施即型号规格为SCB12-1600/10-NX2的10KV变压器(干式)6台,交货期45天。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万捌仟元整(¥:1068000.00含税)。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合同签订后7日内,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预付款(卖方提供等额银行履约保函);货物送达现场,经买方、监理和安装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无误,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含预付款),同时释放履约保函;安装完毕,经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开始供电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两年保修期满,经各方共同检查无误,14天内支付3%的维修保证金(无息)。……本批次报价应包含设备价款、税金、装卸费、运杂费等一切费用,卖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018年6月13日,被告**公司向原告供货型号规格为SCB12-1600/10-NX2的10KV变压器(干式)4台;2018年6月20日,被告**公司向原告供货型号规格为SCB12-1600/10-NX2的10KV变压器(干式)2台。
2018年5月21日、2018年7月2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公司支付货款320400元、427200元,合计747600元。
原告自认变压器于2019年10月份整体搬迁后开始使用,后勤楼1#变压器搭载的负荷为电梯、照明,3#变压器搭载的负荷为空调,2#、4#变压器未运行,为备用变压器;手术楼2台变压器一直在运行。
三、2020年2月9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发送函件,认为1#变压器噪声异常系符合电流谐波导致,且这种负荷电流谐波导致的变压器噪声异常,技术上无法靠更换变压器解决,只有通过谐波治理才能治根消除。同时这种情况导致的噪声异常也不会影响变压器的安全运行,变压器具备继续运行观察的条件。被告**公司建议变压器继续运行,并进一步检查分析负荷特性,测量不同区域的负荷电流谐波情况,结合实际的工作情况,有条件时拉掉或停运部分负荷进行排查。
2020年2月15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发送函件,针对1#变压器出现噪声偏大问题,就处理方案做以下几点建议:1、基于前几次我公司人员到现场发现,按设计图纸负荷分布同时启用1#变压器和2#变压器各接1路低压柜,噪声正常。也将两路负荷带到2#变上,也出现1#变同样的噪音过大问题,两台产品同时出同样问题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确定不是变压器质量问题,更换变压器不能解决问题。如果贵院有异议,变压器可以封存送变压器权威部门鉴定,如鉴定结果为变压器自身质量问题,产生费用由我公司负责,如鉴定结果与变压器质量无关,产生费用与我公司无关。2、如贵院坚持更换变压器,我公司同意,更换前请贵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我公司验收准备替换的变压器,做变压器噪音及各项试验,验收合格后发货替换。如更换变压器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能明确变压器问题,产生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如更换之后变压器噪声状态依旧,事实前期切换过负载,性质一样,没有任何变化。更加说明引起变压器噪声过大的问题与变压器无关,更换变压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院承担。3、在确认变压器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后,贵公司如需对运行噪音异常进行排查,我公司可以配合参与检查,共同找出影响的原因或因素。
四、2020年8月6日,原告对被告**公司出售的六台变压器噪音值申请鉴定,并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国内与**公司变压器同规格其他品牌变压器调换后的变压器工作情况进行测定。本院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即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测,即后勤楼配电房4台变压器,1#和3#处在运行状态,2#和4#未运行,为备用变压器;手术楼配电房安装2台变压器,正常运行;因条件不具备,鉴定机构仅测试后勤楼配电房1#、2#变压器的空载和带载运行噪声,于2021年4月6日出具苏质鉴字第20HT11907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1#变压器在空载运行时的噪声平均为54.1dB(A),不符合《技术投标文件》约定的52dB(A)限值。负载运行时的噪声平均为70.0dB(A);2、与**变压器同规格的其它品牌变压器的工作情况目前缺乏测试条件,但同规格的3#**变压器噪声明显小于1#变压器。原告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4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广捷电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技术投标文件》中的约定“噪音水平dB(A)52”,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1#变压器在空载运行时的噪声平均为54.1dB(A),不符合《技术投标文件》约定的52dB(A)限值。负载运行时的噪声平均为70.0dB(A)”,另载明“1#变压器的主要噪声源自变压器芯柱硅钢片受电磁力和磁伸缩影响产生的振动,该振动偏大与铁芯制作工艺有关,并受励磁电流、铁芯温度等因素影响”;《商务投标文件》载明“八、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二)产品质量承诺7、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24个月。质保期内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事故或障碍,我方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第四条第二款载明“两年保修期”,但该条款未对两年保修期的起止时间予以约定,另根据《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该两年保修期的起止时间应根据《商务投标文件》第八条的约定即“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24个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变压器通过验收并投运的时间,原告自认“大概2019年10月份整体搬迁开始使用”,故对被告**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根据鉴定报告,被告**公司提供的位于原告后勤楼配电房的1#变压器在空载运行时的噪声值超过《技术投标文件》约定的限值,且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更换位于后勤楼配电室的1#变压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广捷电梯承担更换变压器的责任的问题,因变压器系被告**公司供应,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广捷电梯之间不存在变压器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变压器在空载运行时的噪声值过大与广捷电梯公司提供的电梯有关,故被告广捷电梯不应承担更换变压器的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原告沛县人民医院后勤楼配电室内的标号为1#、型号为SCB12-1600/10-NX2的10KV变压器(干式)一台更换为同型号的变压器;
二、驳回原告沛县人民医院对被告徐州广捷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元,合计64412元,由原告沛县人民医院负担10552元,被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53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沙 茹
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
人民陪审员  宁翠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侯春秋
法律文书执行提示
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
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