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练塘叶绿茭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7795号 原告:***,男,193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练塘叶绿茭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泖甸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练塘叶绿茭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