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22978号 原告:***,男,193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朱家庄5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