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478号
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上海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两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冬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陶馨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