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练塘叶绿茭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7795号
原告:***,男,193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金娟,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蔡童林,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林,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练塘叶绿茭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泖甸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叶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方志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陈海华,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金娟、蔡童林与被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练塘叶绿茭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沈金娟、蔡童林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金娟、蔡童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金娟、蔡童林负担。
审 判 长  高金登
人民陪审员  张 鸿
人民陪审员  薛 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