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22978号
原告:***,男,193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金娟,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蔡童林,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林,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方志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良,男。
被告: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朱家庄5号。
负责人:陈海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金娟、蔡童林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练塘镇朱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邵 霞
人民陪审员  张水英
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志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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