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乡五里堆胡家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