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2民初1939号 原告: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乡五里堆村胡家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17元,减半收取13558.5元,由原告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