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381民初1425号 原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26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长冲水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二、由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告在与被告洽谈承建其公司项目时,被告要求缴纳保证金100000元,6月18日原告将100000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之后,原告并未实际承建被告公司任何项目遂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法人代表在原有收据上注明11月22日前退还该款,但被告公司未依约返还该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原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与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洽谈承建其公司项目时,被告要求缴纳保证金100000元,6月18日原告将100000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后原告未实际承建被告公司任何项目,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1月14日在原告持有的收据上注明在22日前退还该款。被告未依约退还该项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事先约定由被告将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遂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后被告收到该款后,没有依约定将工程承包给原告,应该承担向原告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湖南农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