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2民初1834号之一
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三湾工业园石塘大道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关利,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26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均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45元,由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周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柳逸东
书记员向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