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众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众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21民初144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鸡冠区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鸡冠区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众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泰山领秀副13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明,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潼,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众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盈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刘伟、被告众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与众盈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众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在2021年7月到众盈公司工作,从事力工工作,工资每日17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2021年8月12日下午两点左右,***在鸡东哈达中学建公厕的工地干活时,被化粪池盖碰落到5米深的化粪池里,导致***受伤,伤后被送至鸡西市鸡矿医院救治,经诊断:开放性颅内损伤、左侧额骨骨折、颈椎横突骨折、胸椎骨折、骶骨骨折等,住院治疗4天。众盈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未派护理人员,未支付生活费等其他费用。现***、众盈公司对赔偿数额有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众盈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众盈公司辩称,***与众盈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其受伤是因为其喝酒导致的,本案不属于劳动纠纷,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众盈公司与鸡东县教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鸡东县学校厕所改造打捆项目进行施工。2021年7月,***通过李伟介绍到哈达中学建厕所从事力工工作,每日工资170元。2021年8月12日下午2时左右,***在鸡东哈达中学建厕所的工地干活时,被化粪池盖碰到5米深的化粪池里,伤后由付琰、李春雷送往鸡西鸡矿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
另查明,***在2022年5月27日申请向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6月30日,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鸡东劳人仲字(2022)第94号仲裁裁决驳回***请求确认与众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案,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众盈公司与鸡东县教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鸡东县学校厕所改造项目进行施工,***通过李伟介绍到哈达中学建厕所工地从事力工工作,***到该工地务工,不是众盈公司直接招用,与众盈公司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不享受众盈公司的劳动保险待遇,且***工资不是由众盈公司发放,而是由介绍人李伟转账支付给***,与众盈公司并不存在财产关系,且***与众盈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工作上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工资支付关系,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与众盈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与众盈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与黑龙江省众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佶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法官助理 詹冀尧
书 记 员 史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