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523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M45D6NNOF,住信阳市新县千斤乡代湾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本院在执行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账号41×××55-00483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