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23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千斤乡代湾村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52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