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23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千斤乡代湾村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52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