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23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所住地:新县千斤乡代湾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MA45D6NNO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新县城关香山西路金九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07943775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被执行人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5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