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23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1523MA45D6NN0F,住所地:新县千斤乡代湾村88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91972********,住新县千斤乡喻冲村余小庄组。
我院在执行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