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岳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3民初553号 原告: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新县。 原告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