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01民初2586号
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6元,减半收取计814.8元,由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