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仓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TCDFNX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7幢9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执行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YXP8Q16,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菜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梅。
关于江苏仓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宗倩云